閱讀提示:《民法典》第537條規(guī)定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然而司法實務中很多債權人拿到代位權訴訟生效判決后,相對人未實際履行義務,債權人的債權未得到清償。此時,債權人能否再向債務人起訴主張這部分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起訴是否構成重復訴訟?
裁判要旨
代位權訴訟執(zhí)行中,因相對人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而被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債權人就未實際獲得清償?shù)膫鶛嗔硇邢騻鶆杖酥鲝垯嗬?,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案情簡介
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就款項結算產生了爭議。大唐公司不定期向百富公司支付貨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額與每份合同約定的貨款金額并不一一對應。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大唐公司共支付百富公司貨款1827867179.08元,百富公司累計向大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總額為1869151565.63元。大唐公司主張百富公司累計供貨貨值為1715683565.63元,百富公司主張其已按照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數(shù)額足額供貨。就此,大唐公司主張百富公司應返還大唐公司153468000元。
2014年11月25日,大唐公司作為原告,以寧波萬象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象公司)為被告,百富公司為第三人,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因百富公司對萬象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且怠于行使,給大唐公司對百富公司的前述債權造成了損害,請求萬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貨款55733807.98元或交付等值鎳鐵。萬象公司自認其包括借款在內共欠百富公司36369405.32元。法院判決萬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款項36369405.32元。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
大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就(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案件向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該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向萬象公司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但萬象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義務,該院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2016)浙0225執(zhí)3676號執(zhí)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
此后,大唐公司再起訴百富公司,要求其返還本金153468000元。但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大唐公司主張的上述金額應當扣減掉萬象公司代百富公司返還大唐公司的貨款36369405.32元。大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經由(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判決確認的36369405.32元并未由相對人萬向公司實際履行,不應從本案中扣除,因此撤銷了一審判決,支持了本案中大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第30批指導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6號
法律分析
第一,代位權訴訟與本訴不構成重復訴訟。對于重復訴訟的識別,通常需要審查三個要素: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以及訴訟請求。代位權訴訟中原被告系債權人與相對人,債務人為第三人;本訴原被告系債權人與債務人。代位權訴訟的訴訟標的系債務人與相對人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本訴訴訟標的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代位權訴訟的請求系要求相對人向債權人直接履行其對債務人的債務,本訴的請求系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此,后訴(本訴)的提起并不與前訴(代位權訴訟)構成重復起訴。 [編者注: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前訴中需要審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問題,可能會存在前訴生效判決產生既判力,而影響后訴的問題。當然,如果判決主文中僅涉及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應認為此判決對本訴訴訟標的并不產生既判力。但是該問題非常復雜,難以在本篇論文中系統(tǒng)解釋,因此將在下一篇文章中專門論述,以解決司法實務中與此相關的程序問題。] 當然,兩訴具有法律上的關聯(lián),代位權訴訟中需要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為代位履行的前提。因此,在債權人未取得對債務人的生效裁判而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況下,法院需要首先審理債權債務人的債權效力及范圍問題。
第二,代位權訴訟和本訴同時提起時,代位權訴訟在本訴終結前應當中止。由于兩訴并不構成重復訴訟,因此債權人可以同時分別起訴債務人和相對人;此時,代位權訴訟應當中止。因為本訴是否成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得到法院的確認以及數(shù)額、范圍都將決定代位權訴訟的結果。
實務總結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仲裁),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已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后,債權人仍然可以向相對人起訴要求代位清償。債權人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guī)定分別提起訴訟,本訴管轄并不必然吸收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若債權人對相對人的代位權訴訟已經生效判決確認,但債權人未實際獲得清償,其可就未得到清償?shù)膫鶆樟硇邢騻鶆杖酥鲝垼患磦鶛嗳嗽谙騻鶆杖酥鲝垈鶛鄷r,不應扣減在代位權訴訟中經由生效判決確認但未得到實際履行的部分。因為,在相對人未向債權人實際清償債務以前,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歸于消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zhí)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律師簡介
謝芳 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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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芳律師本科及碩士畢業(yè)于湘潭大學法學院,博士就讀于北京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專業(yè)為民事訴訟法。現(xiàn)于北京某高校法學院任教,主要教學課程為民事訴訟法和婚姻家庭法律實務及法律診所。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為:民商事爭議解決、婚姻家庭及繼承爭議解決及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
謝芳律師執(zhí)業(yè)前,曾在湖南省某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庭從事過4年的審判工作,審理過數(shù)百件合同案件以及與公司有關的商事案件。在學校任教期間一直兼職做律師,代理過數(shù)起復雜的合同案件。4年的審判經歷使得謝芳律師不僅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商事爭議解決實務經驗,更具備了一線法官的審判思維,能夠從案件裁判的視角分析代理思路,挖掘訴訟策略。4年法學博士的歷練進一步強化了謝芳律師的理論體系和法律思維。近6年的法學專業(yè)教學,培養(yǎng)了大量法律新生力量,同時以輸出帶動輸入,實務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
近年來,謝芳律師在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領域不斷耕耘,參與過大量婚姻家事領域實務難點熱點問題的研討,參與過大量疑難案件的討論和指導,對司法實務中涉及夫妻股權分割、夫妻房產約定及分割、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及執(zhí)行等難點問題具有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